請問刑訴關於準備程序的證據掉查 ,273條2項說依法認定無證據能力 ,不得於審判期日
提出 ,是指若證據的取得有95條到100條的情況 ,在準備程序中就會直接打掉 ,不會在
合議庭提出這樣嗎?
可是準備程序不是不做實質調查 ,證據能力不是由合議庭認定嗎?
作者: fhtuio (STK) 2014-06-19 00:20:00
我覺得原po的問題表示觀念很清晰,這樣確實很矛盾。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4-06-19 00:34:00黃朝義老師認為應由受命法官認定
作者:
fetish9 (linda)
2014-06-19 00:38:00我的印象是準備程序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證明力才是審判程序的事,知道的請幫忙補充
作者:
w2334414 (w2334414)
2014-06-19 08:25:00證據能力是程序事項故得於準程中認定
準備程序用一用 在拿去給合議庭看有無證據能力阿...不太懂矛盾在哪...黃朝義就.. 看看身體健康就好
昨天問了刑法組朋友 ,實務似乎是覺得證據取得就算有95條~100條 ,受命法官只能做調查 ,仍不能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仍是要由合議庭決定 。但學說認為如果調查發現有95~100 ,受命法官可以直接認定無證據能力 ,在審判期日不提出 ,為訴訟經濟而且只是程序事項不涉及認定犯罪事實有無 。94台上7274但我覺得還是跟2項矛盾呀囧如果實務覺得受命法官不能認定證據能力 ,都要交給合議庭 ,那二項怎麼有權利認定還不在審判期日提出
受命初步調查完後,走上樓找另外幾個法官評議一下就好那還是合議阿 但不是審判期日阿...
作者: Limportant (Limportant) 2014-06-19 13:07:00
法理上應該是認為在準備程序被排除 避免影響心證如果沒有證據能力 那最好就是法官根本從來沒看到從這點來看學說比實務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