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字722號

作者: imk (freedom)   2014-06-28 17:26:34
釋字第 722 號 【單獨執行業務者計算所得選擇權責發生制案】
解釋爭點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僅聯合執業者或經公會代收轉付者得選擇權責發生制,
違憲?
解釋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
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
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
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2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