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身障特考行政法第13題

作者: popik908 (來去自如)   2014-06-28 19:18:54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
A內政部通盤檢討變更縣市行政區劃
B教育部任命高考及格人員擔任 科員
C國稅局將欠稅人移送行政執行
D行政機關否准當事人舉行聽證之請求
答案是B
請問有高手能說一下這題判斷某個選項是否為行政處分的依據嗎?
這一提我只知道A因為影響的非特定人,所以A是一般處分,不知道有人能說一下CD為何不
是行政處分嗎
作者: anmemo (失憶症)   2014-06-28 19:26:00
A是一般處分?
作者: amigo0721 (可以1天無政府不能沒超商)   2014-06-28 19:30:00
A法規命令 個別檢討才是行政處分
作者: morgoth (麥田捕手)   2014-06-28 19:37:00
d是程序行為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6-28 20:23:00
A:不會發生外部效力C:對欠稅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發生變動,沒有法效性D:聽證依照行政程序法107條原則上屬於行政機關之權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因此聽證是否舉行不是保護規範理論中所為保護人民的主觀公權利,只是反射利益。因此准駁聽證不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不具備法效性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28 20:50:00
有通盤檢討的字眼的話就是法規命令
作者: angels999 (kodoku)   2014-06-28 21:11:00
C是事實行為D 聽證否准不能救濟 也非行政處分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6-28 21:13:00
基本上通盤檢討是行政計畫的範疇,至於行政計畫的性質....在學說上還有的爭議.....基本上德國是將行政計畫認定是法規命令沒錯,不過這是因為德國每個行政計畫背後都有法源依據,質言之,德國的行政計畫是國會立法授權給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執行的法規命令,因此通盤檢討也是法規命令沒錯,問題是我國不採德國立法模式,而是認為行政計畫是行政權的權力範圍......所以在我國行政計畫難以認為是法規命令,依實務見解的話行政計畫同時擁有行政規則,行政處分,法規命令等各式各樣性質,到底要採哪種性質的話就要依照個案判斷例如釋字156就認為通盤檢討後所為的必要變更是行政處分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28 22:32:00
說聽證不涉人民主觀公權利也未免太過武斷 J709表示:
作者: scorpioman (阿桑看到都說帥)   2014-06-29 00:03:00
否準聽證 應該算是程序性行政處分 但仍是程序行為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6-29 11:30:00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體例解釋,行政機關要給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陳述意見是人民的主觀公權利,但是陳述意見的方式要不要以聽證方式舉行,則是行政機關的權限,原則上是行政裁量範圍,除非該裁量違反一般法律原則。J709沒有聽證違憲是因為都市計劃影響重大,自然要行比較嚴謹的聽證程序,因此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29 12:06:00
你又錯了 VA陳述意見不是主觀公權利 103條訂假的?關鍵是正當法律程序 陳述意見與否 聽證舉行與否 都應該視個案決定更正: 陳述意見不一定是主觀公權利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6-29 20:22:00
樓上你的說法就好像債權原則有效,但是債權成立違反善良風俗的話無效,所以債權不是人民權利,要看情況。這只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29 21:26:00
社會科學本來就沒有絕對的答案 況且我都舉出反證了J709跟APA103都足以說明 不是你講的那麼絕對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6-29 21:39:00
樓上.....我想你要好好了解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29 22:01:00
謝謝指教!! 又 推薦你去看湯大法官的書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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