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請問板上先進,法條裡的共犯是否包含「對向犯」在實務上是否有兩說?
93台上5560節錄
「……又上開所謂共犯,應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
100台上3453節錄
「至於對向犯則係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行為者……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
,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101台上270節錄
「……所稱共犯,應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包含對向犯罪之共犯)
在內……」
如果以上開三段節錄來論,那是否可以斷言實務在有無包含對向犯這個
點上,有「肯定」與「否定」兩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