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大說的是正確的
來補充理由,
一、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所以違反強行規定的契約是無效!
就算簽訂書面契約又如何?該條款無效!
主張道德更是荒謬,因為連最低標準的法律都違反,有何道德可言?
二、著作權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所以著作權人拿著作出來散布(賣),就移轉所有權了!
所有權是無限大的權利,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的物。
怎能限制我轉售呢?智財權領域稱「權利耗盡原則」
另外,看本條例法理由,也很清楚
一、本條新增。參照WCT第六條、WPPT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散布權。並針對表演
之特殊性,於第二項為特別規定。
二、按WCT、WPPT規定必須賦予著作權人此項權利,配合本項權利之賦予,另增訂第五十
九條之一,明定散布權耗盡原則,調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人之物權
。 ^^^^^^^^^^^^^^^^^^^^^^^^^^^^^^^^^^^^^^^^^^^^^^^^^^^^^^^^^^^^^^^^^^^^
三、現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對散布定義係「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
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茲就散布權之國際立法例說明如下:
(一)伯恩公約除第十四條之隨電影著作之散布以外,並無全面性散布權之規定。
(二)TRIPS僅規範電腦程式、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出租權(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亦
未有全面性散布權之規定。
(三)大部分國家之著作權法,包括美國著作權法第一○六條、韓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
、歐盟二○○一年著作權指令第九條及德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等,賦予著作人
全面性散布權。
(四)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定全面性散布權,僅以出租權之方式賦予部分之散布權,
其他之散布行為,則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視為侵害著作權」予以規定,惟其保護尚有
不足。
(五)WCT第六條、WPPT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對於著作重製物「所有權移轉」
之散布享有權利,但並不包括著作重製物「占有移轉」之散布情形。
四、綜前說明,賦予全面性之散布權已為國際保護標準,爰參照增訂散布權如上。
五、至於圖書館圖書出借之利用型態,由於未涉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權之移轉,不在本
條權利範圍之內,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如明知為盜版物而予以出借,或意圖
出借而陳列或持有,仍屬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視為侵害」之情形,併予敘明。
上文中,WCT指「世界智慧財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WPPT指「世界智慧財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國際公約是這樣規定,也就是全世界除共產國家等少數國家外,這是普世價值
臺灣不可能違反WTO訂出跟國際潮流不同的規定的XD
轉賣國內買的正版二手書,屬合理使用,著作權人不能禁止。
PS:所有權就是無敵啦,不懂不要亂用物權、著作權法;
領域不同各有專業,但不要在著作權或道德上打轉;
要規避就不要移轉所有權,改賣附期限服務比較快。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 引述《micing (善良牧羊人)》之銘言:
: : 近日我的心理學課程在ptt及facebook上引起許多討論。我很感謝學員及熱心考生email
: : 告知我這件事,我也在第一時間掌握這些討論訊息的發展,並思考怎樣的回應方式會比較
: : 好。我反覆閱讀思考這些論述,並歸結出三個爭議點,以Q&A的形式提出我的看法。希望
: : 藉由我的回應,能讓你的瞭解我的立場,並且拓展你對這件事的看法。為免廣告之嫌,
: : 我謹在此版回應原PO提出的議題。另外兩個議題的回應已發布於fb國考人事行政版。
: : 原PO提到我們教材是否可以轉賣一事?
: : 答:
: : (1)許多網友引用著作權法,認為我不應該限制學員轉賣的權利。一直以來,我也瞭解這
: : 會是個爭議點。然而,以法律來論述這一切,似乎顯得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