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如下:
甲為在美國 X 州設立之公司,於我國設有分公司經營汽車出租業。我國國民乙向甲在
台之分公司承租汽車,載日本友人丙共同出遊。租車契約用中文,且約定由我國某一法
院管轄。由於汽車之瑕疵發生車禍,致乙丙均受傷。乙丙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在台之分
公司賠償。問法院應如何決定法律之適用?
小妹的疑問在於,在幫這個案件做定性的時候該如何定性?是要定性為新涉民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規定,還是該定性為第二十五條侵權行為之準據法的規定?因為
感覺上這兩個規定都有在題目裡,讓我在定性上就不知道該選哪個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