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一下今年7月時的新聞:「帶空氣槍上北捷 無犯意不起訴」
http://0rz.tw/88H76 (自由時報連結,不喜勿入)
當時警方以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移送,但最後檢方則以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再回到潘姓男子出言不遜的新聞,管見以為最後檢方以刑事訴訟法
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的機會極高。
註:刑法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
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刑事訴訟法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
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