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為98年執達員考古題
手機排版還請見諒 喬律師跟key題寫的有些不同 不知道是否
理解有誤
執行法院進行A不動產拍賣程序前,漏未對A不動產附屬之B增建物
(無獨立之出入口,且不能為獨立之使用)一併鑑價,即進行拍賣程
序俟拍定後,執行法院將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發給拍定人前,
債務人以B增建物之價值甚高,為拍賣效力所不及,而聲明異議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最新版喬律師強制執行法 4-172
主要是提及B增建物並無獨立出入口,不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故屬A不動產的附屬物,而查封 拍賣之客觀範圍即等同於抵押權
效力所及範圍。依民法 862III B增建物部分應為拍賣效力所及,
執行法院即應駁回債務人之異議。
Key題的解答 最新版 p235-p236
解答節錄
本件執行法院尚未將A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發給拍定人
,則債務人聲明異議合法,執行法院應就其異議內容,為有無理由
裁定。又拍賣不動產之公告,應載明不動產之所在地 種類 實際狀況
占有情形 和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參照強執81II一款。債務人既主張B增建物
價值甚高,執行法院應就漏未對B增建物一併鑑價,是否系屬
其拍賣程序重大瑕疵,為妥適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年法律座談會參照。
抱歉排版有點傷眼睛
喬律師雖然是簡答,可是好像方向跟Key題解法有些出入
@@那個比較好,又或者推論過程比較重要,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