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9.甲駕車打瞌睡,追撞A所駕機車,致A受傷,倒地不起,急需救助。甲肇事逃逸時,
託乙代為善後。其後乙卻將肇事車輛開往修車廠,交由不知情的B修理。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公布之答案為(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及有義務遺棄罪;乙成立湮滅
證據罪。
我選的答案是(C)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兩選項的差別就在甲是否成立有義務遺棄罪。
我認為甲不成立有義務遺棄罪的理由在於甲沒有"遺棄故意"。最高法院99年
台上字第4045號判決:(節錄)...換言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遺棄無自救力之
人之犯罪故意為前提.....如非對絕無自救力之人為積極或消極之遺棄行為,即不成
立本罪。
本題題幹中敘及甲肇事逃逸時,"託乙代為善後",但這邊沒有詳加說明甲託乙
之內容為何。但由題意可知,1.甲在肇事逃逸的"同時",即託乙善後,並非事後才
叫乙去處理(行為與故意同時)2.既然甲在逃離時就有囑託乙去善後(善後的字面文
義解釋就是"好好處理",應該可以包括照顧傷者並送醫等行為。當然另一種解釋善後
是指湮滅現場證據),應該足以證明甲並沒有遺棄乙之故意,而是囑託他人代為為
救助行為。
因為以上理由我認為甲並沒有遺棄故意,不應該成立有義務遺棄罪。還請各位
版大先進賜教,是不是我有哪裡想錯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