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55555 (大仁)
2014-08-16 17:55:11※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先附題目:
: 甲意圖殺害 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
: 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 B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幫助殺人罪
: C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 答案:A
: 最後會不會變更答案,我也不知道
: 不過有幾個問題產生:
: 一、原PO有一個盲點沒注意到,所附實務見解為「教唆」情形,而題目是「幫助」
: PS:當然也許教唆跟幫助,在限制從屬性下等同視之?
: 二、本題「教唆乙」,其實是「叫乙」,並非刑法上有意義之教唆。
: 三、刀械?中性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
: 四、題意究竟乙是否知甲之意圖,如果乙不知道,沒有幫助故意?
: 法律並沒有禁止代購刀械(開山刀、武士刀還是可以代購啊)。
: 五、依以上述可否開大絕,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刑法謙抑?
: 釋疑不是不行,但你要怎論述啊XDDD
: 如果我是出題者,我開第五點大絕配合前四點。
1.
甲為正犯,未著手於殺人,為預備殺人罪。
2.
「限制從屬形式」:
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
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
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
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
3.
根據限制從屬性原則,甲未著手於犯罪,乙的幫助行為當然不構成共犯。
(題目上面寫得很清除,乙知道要去買甲行兇的兇器,為幫助行為)
作者:
dadasu (dadasu)
2014-08-16 18:29:00修正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那個座談會95年5月作成
作者: lawabe (東北角魯肉飯) 2014-08-16 18:29:00
但實務的無爭議意見,好像不是你導出來的那個答案@"@那是學說的見解。
因為預備殺人本身也有著手等各階段 所以一樣可以從屬
雖然五月做成 但他開宗明義告訴你是為了95年修法而做
不然形式預備犯 你如何認定"實施"犯罪行為?不過真的不差這一題XD 考試就連號碼一起背給他就好XD
座談會是怕修法之後沒辦法罰到實質預備犯所以特別做這見解嗎?啊是形式
就實務講得這樣啊XD 我覺得座談會講得很好了 如果考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4-08-16 19:59:00所以結論是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囉??
作者:
albear (鐵雄)
2014-08-16 21:08:00實務有成立教唆預備犯,但幫助預備犯就需要大家解惑了..
作者:
aspip33 (Hal:Mind your business)
2014-08-16 21:11:00#1JxkIMy3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4-08-17 07:11:00全真教主: 我就是未來的新法條~
作者:
mickchao (威士忌才是王道...)
2014-08-18 20:40:00上面三樓讓我笑得好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