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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刑法的危險犯中的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09-05 00:53:07
之前聽刑法老師講說
在刑法294條的遺棄罪裡有這兩個學派的爭議
不過在定義上
具體危險犯的法條通常會寫"會有致產生甚麼樣的危險"
老師是舉185之3的法條有這樣的字眼
可是在294遺棄罪裡並沒有類似的文字
然而認為是具體危險罪的學派是認為
若放在醫院或警察局之類有人照顧的地方
因為"不會導致發生危險"所以不構成遺棄罪
抽象危險犯的定義,只要有遺棄的行為就成罪
但是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下面內容聽老師講是實害犯的部分)
法條內容並沒有寫導致危險之類的字眼
就我所知刑法都是罪刑法定原則吧
依照法律明文規定來判斷有無犯罪
雖然也因此常常聽行政學老師在罵
很多沒見過世面的法官都是只看法條而不看社會觀感
所以才這麼多恐龍法官...
像是之前不是有人沒有用"工具"來偷窺所以被判無罪(315-1)
可是怎麼在294這條似乎不是這樣照字面上處理啊?
假如是要等危險真的發生才成罪的話就該像公共危險罪寫明是
"致...危險者" 就是具體危險犯 .
真不知道這些判例是所憑何據
另外本人初學而已 不知道這樣發問好不好 有錯請鞭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05 01:37:00
具體危險/抽象危險何者適宜的問題暫且不論,如係認為本罪要達具體程度始可論罪,由於這樣的限制是對行為人有利,應不生違反罪刑法定的問題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05 01:43:00
就算是抽象危險犯說在解釋上也是從嚴,如無任何危險發生時就不認定是遺棄行為,所以分這個沒意義。喔你是在說294喔~~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4-09-05 05:33:00
看你放在哪裡 荒郊野外 還是醫院門口 這不會考憑法官的自由心證啦 憲81獨立審判啦 法官好棒棒XDDD
作者:
hellosoap
(蟹老闆)
2014-09-05 09:42:00
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認為行為典型伴隨危險 有處罰的必要才會這樣定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97
你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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