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
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此外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而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11049
該員工未依規定提出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我只覺得法律是保障僱主的
一般員工哪懂得分哪些要提出書面哪些請假口頭告知即可。
大家覺得此一規則辦法是否有違國人之口頭請假之“習慣”
是否有修法的必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