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yonYong (馬戲團小丑)
2014-09-08 12:07:27想請問 戶籍法裡的初設戶籍登記和遷入登記兩個點,
有點混淆了...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謝謝^^
在戶籍法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2.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和
遷徙登記裡的 遷入登記
戶籍法17條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及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就是第15條的 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是指以前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但他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後來喪失國籍又回復國籍的人嗎??
第17條原有戶及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
是指本來在中華民國已經有辦理戶籍登記了,但喪失國籍後又回復國籍,
這種人他需要再辦一次初設戶籍登記再辦遷入登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