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共同正犯
: 共同行為決意加上行為分擔
: 這個行為不用到達 實行
: 只要一個人有實行然後
: 其他人的行為在整個流程中有支配地位就可以了
: 第一題
: 甲行為程度到了著手
: 乙丙有行為決意 可是行為分擔了啥
: 因此乙丙根本沒有符合共同正犯要件
共同正犯雖說是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主要還是認定有無功能上的支配,
依題意,這個犯罪計畫需要甲乙丙三個人共同分擔實行,
換言之,倘乙、丙當時不在場,甲一個人無法完成犯罪計畫,
那甲根本不可能出手擊倒警衛,所以乙、丙雖然尚未能執行計畫中預定任務,
但其在場行為就此犯罪實行已屬不可或缺的角色,應認有功能上的支配,
似已足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