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10-06 00:14:33※ 引述《ybxj (帝江)》之銘言:
: 出處:新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 因為民訴法自己光看講義實在看不懂,向圖書館借了這書來做補充
: 這條文給了一個例子
: Q:王先生和王太太結婚10年,而後王先生因積欠債務而逃亡二年多
: 王太太後來請律師起訴要求王先生履行同居義務
: 假設王先生目前住在台北,但王太太卻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而開庭當日王先生沒有抗辯桃園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
: 直接就有沒有履行同居義務之部份向法院進行抗辯
: 請問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 A:桃園地方法院應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到台北地方法院。
: 因這件訴訟是屬於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依本法第568條第1項的規定
: 是屬於專屬管轄,所以桃園地方法院
: 我的疑問是,現在第568條已經被刪了,那麼答案還會一樣嗎??
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第98條(專屬管轄法院之準用規定)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
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52條(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
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答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