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字第 725 號

作者: Denhardt (但哈特)   2014-10-24 15:33:1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5
釋字第 725 號 【法令經宣告違憲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
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
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
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
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
,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作者: Searle ( )   2014-10-24 15:45:00
昨天陳新民有說...(ry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10-24 15:48:00
不知道最高會不會有反擊 哈哈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10-24 15:51:00
終於把通說明文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4 15:58:00
這號終於出了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4-10-24 16:04:00
終於有點人權保障的意味了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10-24 16:17:00
新加入考生看不懂來龍去脈..有人可以說明之嗎
作者: tony0501 (tony)   2014-10-24 16:27:00
簡單說,大法官解釋為了避免衝擊過大,所以會做違憲但定期宣告失效。可是以往定期失效對聲請而言實益並不大,因為法院實務都會以未至失效期間仍為有效規範,駁回聲請人的再審。不過人民的聲音大法官聽到了,所以725號解釋說,法院不可以因為是定期失效,就駁回再審聲請。
作者: keymaker   2014-10-24 16:41:00
那日落條款之後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10-24 17:02:00
這跟落日條款存在與否沒關係
作者: albear (鐵雄)   2014-10-24 17:40:00
覺得許玉秀大法官在613的理由書更清楚,只是這東西不修法不是辦法,因為像是定期失效時間長短問題,還有同樣法規而正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可否提起救濟,應該都還可以討論。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4-10-24 18:48:00
大法官只能被動補漏洞,修法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作者: opppoo123 (little_dd)   2014-10-24 21:30:00
可以問一下,陳新民昨天的發言在哪可見到?
作者: Searle ( )   2014-10-24 21:47:00
課堂上XD
作者: Lectured (生無憾 願)   2014-10-25 07:48:00
等好久....=___=
作者: erotic (這個ID用很久了)   2014-10-25 09:07:00
"人民的聲音大法官聽到了",把瀆職當成恩德,第一次做出定期失效解釋時,就應該明定法官的配套做為,拖那麼久,現在才來講這些,大法官離人民好遙遠,這麼晚才聽到? @@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4-10-25 09:56:00
大法官是合議制,幾個保守的大法官就夠讓你受了不然就不會有那麼多比解釋文精美的理由書了而且法官造法有其極限,還有侵犯立法權的顧忌真要說還是立法怠惰才是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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