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律師考題,哪一題簡單呢?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10-27 00:17:49
※ 引述《undead5566 (不朽的56)》之銘言:
: 死豬不怕滾水燙
: 再來一題,幫助好眠
: 甲與乙是兄弟,二人生前曾簽訂「分產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名下之A公司50%
: 股份讓與甲。甲、乙先後死亡,甲並留下B屋一棟。試問:
: (一)甲之繼承人丙、丁,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前,二人即就繼承之B屋
: 先行約定成立「分割協議書」,該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 簡答:
: 有債權效力,沒有物權分割效力。
: 759
: 自評:5分。
個人認為應該要先討論一下公同共有原則上不得任意分割
但因共同繼承產生的公同共有屬於例外
然後再來談繼承登記前協議分割的效力如何
: (二)乙之繼承人戊就A公司50%股份遲不辦理讓與,丙、丁欲請求戊移轉該股份
: ,應否共同行使權利?
: 簡答:
: 不用。準用821。
: 自評:5分。
這題我跟你想法不同,我是寫831準用828III,821在公同共有的時候是從828II準用過去
應該限於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公同共有債權應該還是回歸828III要全體同意
實務見解可參照
74台上748號判例:「共同出賣繼承之公同共有遺產,其所取得之價金債權,仍為公同共
有,並非連帶債權,即屬單純之債權。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除
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應共同為之,無單獨受領之權。」
86台上699號判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而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
有一債權者,係屬公同共有債權。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
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行使之。本件上訴人等八人,均為吳康甘之概括繼承人,所共
同繼承吳康甘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屬公同共有債權,並非連帶債權(
按:參見本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判例意旨),依上說明,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
同意外,殊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對債務人即被上訴人請求之餘地。」
我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沒有錯啦這題我想滿久的XD
: (三)丁以維持家庭和諧為由,拒絕同為原告,應如何處理?
: 簡答:
: 丙、丁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丙得單獨起訴,但應透過訴訟告知
: 使丁有機會訴訟參加。
: 自評:3分。
丙、丁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依照民訴56-1由丙聲請法官裁定命丁起訴
若丁屆期仍不起訴,則視為已經起訴
: 這題好貴,可是我真的不知道寫啥好
: 再次請求專業鄉民的協助啦,甘溫
大家還可以討論看看
題外話
今年的綜合題讓人傻眼,應該是史上題幹最短的綜合題吧
而且居然沒考爭點整理,也看不太出來有邱派的影子
甚麼鬼洨...
今年是實務逆襲元年嗎?不過對考生來說是福氣吧,幾乎沒有太多學說爭議
一堆實務跟法條操作...
連既判力跟爭點效考出來都像申論題不像實例題,差點以為我在考4等...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4-10-27 00:28:00
您真專業,我不會這題啦,法條抄上去就套結論了明天再研究,謝謝您不吝分享
作者: chuanchiajui   2014-10-27 00:30:00
可以參考吳從周老師一篇討論民訴56-1與民法828互動修正前後互動之文章,台灣法學雜誌203期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00:47:00
by大大 請問你頁數大約是多少呢?比如三小時的考試民訴第一題不是邱派出的???3這個實務引出來就準備滿分了謝當時也是用這個判決在討論這問題而且這問題王跟謝看法一樣
作者: Marsoctopus (`Marsoctopus)   2014-10-27 00:52:00
跟我寫的一模一樣,我以為是我po的文XD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01:11:00
感謝字數分享頁數一直是我卡的點如果第一題不是邱派那糗了我前言寫了一些他的話,哭哭
作者: DR2510 (kangaroo)   2014-10-27 01:33:00
終於有看到不崩潰的答案了XD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4-10-27 07:57:00
靠!我忘了依照831準用828III,都已經寫到公同共有債權了
作者: green2010   2014-10-27 08:01:00
雖然大家都認為,準用民法821是錯的,但只要言之成理應該會有分吧?如果走821,就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然後第3小題,我是用~~退步言之來寫~民訴第1題,不管是否邱老師題目,至少在考訴訟標的特定原告很明顯就是沒有特定訴訟標的啊!!!民事法綜合題,第3小題,我是當成家事法來寫
作者: nk10 (築夢踏實)   2014-10-27 08:13:00
第三小題我是用釋字587 完全沒讀家事法阿~~~
作者: dodo33 (路過)   2014-10-27 08:13:00
家事3 51準用民訴56-1
作者: albear (鐵雄)   2014-10-27 08:51:00
樓上+1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4-10-27 09:41:00
民訴第一題我寫除去不當的闡明,因為甲先前已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不能再當作請求權基礎另外,我覺得民訴第一題已經特定訴訟標的了(民法244撤銷權),只是多了一個已經被終止的借名登記契約
作者: sisistar   2014-10-27 10:16:00
推推原po好帥!!
作者: pigy98781 (LeoHsu)   2014-10-27 11:51:00
民訴第一題是否為邱的重疊合併(階梯訴訟) 形成兼給付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4-10-27 12:08:00
是有想過階梯訴訟,但最後寫除去不當的闡明
作者: uly (遊歷)   2014-10-27 19:10:00
支持這篇 解法大致皆相同
作者: st305018 (十者)   2014-10-28 12:44:00
以為民訴第三題要先定性成財產事件?因為避免家事法院財產化,所以沒跟繼承關係緊密的行使問題最後直接適用民訴法才疏學淺不知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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