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ndead5566 (不朽的56)》之銘言:
: 死豬不怕滾水燙
: 再來一題,幫助好眠
: 甲與乙是兄弟,二人生前曾簽訂「分產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名下之A公司50%
: 股份讓與甲。甲、乙先後死亡,甲並留下B屋一棟。試問:
: (一)甲之繼承人丙、丁,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前,二人即就繼承之B屋
: 先行約定成立「分割協議書」,該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 簡答:
: 有債權效力,沒有物權分割效力。
: 759
: 自評:5分。
個人認為應該要先討論一下公同共有原則上不得任意分割
但因共同繼承產生的公同共有屬於例外
然後再來談繼承登記前協議分割的效力如何
: (二)乙之繼承人戊就A公司50%股份遲不辦理讓與,丙、丁欲請求戊移轉該股份
: ,應否共同行使權利?
: 簡答:
: 不用。準用821。
: 自評:5分。
這題我跟你想法不同,我是寫831準用828III,821在公同共有的時候是從828II準用過去
應該限於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公同共有債權應該還是回歸828III要全體同意
實務見解可參照
74台上748號判例:「共同出賣繼承之公同共有遺產,其所取得之價金債權,仍為公同共
有,並非連帶債權,即屬單純之債權。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除
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應共同為之,無單獨受領之權。」
86台上699號判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而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
有一債權者,係屬公同共有債權。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
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行使之。本件上訴人等八人,均為吳康甘之概括繼承人,所共
同繼承吳康甘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屬公同共有債權,並非連帶債權(
按:參見本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判例意旨),依上說明,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
同意外,殊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對債務人即被上訴人請求之餘地。」
我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沒有錯啦這題我想滿久的XD
: (三)丁以維持家庭和諧為由,拒絕同為原告,應如何處理?
: 簡答:
: 丙、丁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丙得單獨起訴,但應透過訴訟告知
: 使丁有機會訴訟參加。
: 自評:3分。
丙、丁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依照民訴56-1由丙聲請法官裁定命丁起訴
若丁屆期仍不起訴,則視為已經起訴
: 這題好貴,可是我真的不知道寫啥好
: 再次請求專業鄉民的協助啦,甘溫
大家還可以討論看看
題外話
今年的綜合題讓人傻眼,應該是史上題幹最短的綜合題吧
而且居然沒考爭點整理,也看不太出來有邱派的影子
甚麼鬼洨...
今年是實務逆襲元年嗎?不過對考生來說是福氣吧,幾乎沒有太多學說爭議
一堆實務跟法條操作...
連既判力跟爭點效考出來都像申論題不像實例題,差點以為我在考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