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Submit
Submit
選擇語言
正體中文
简体中文
PTT
Examination
[課業]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規定疑問
作者:
colaperfume
(愛樂芬)
2014-11-08 15:15:16
確認訴訟具備位性質,
於得提起撤銷訴訟與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
而行訴第6條第3項但書又作例外規定,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得於提起撤銷或給付訴訟時一併提起。
請問有高手知道此例外規定的原因嗎?
想了很久想不太通,
網路上也沒有可理解的解釋。
再附帶提問,
何謂[訴之客觀合併]與[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感謝~:]
作者:
allen769
(Allen)
2014-11-08 17:13:00
確認訴訟總共有三種,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行政處分成立不成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第6條第3項前段先把整個三種限定為後備性,但書再把確認無效之訴挑出來說不在此限。所以第3項的結論是只有確認成立不成立跟確認違法兩種適用後備性,確認無效不具後備性。
作者: JKYu (uptotheair)
2014-11-08 17:19:00
1.確認訴訟可分確認違法及確認無效,但書指的是確認無效。2.建議原po可以在針對行政處分的效力多體會點,無效是很重大瑕疵問題,即可失去效力;違法則並不影響其效力,除非撤銷
作者:
Satyria
(Sat.)
2014-11-08 17:59:00
處分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處分違法=仍有效力但得撤銷.既然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是確認一個自始不生效的處分,自然沒有走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的餘地.若是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因為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存在,所以須先行撤銷之訴,否則無異架空撤銷之訴(其他類型亦同)6III但書應該不是說"得併提",而是"得逕提確認無效之訴",我記得實務上的確有"併提撤銷與確認之訴"的做法,那是因為不確定適用何種訴訟類型,且避免撤銷之訴逾期,故用類似預備合併的方式兩者併提,確保訴訟被合法受理.至於訴之客觀合併...我覺得翻民訴的書可能比較容易理解XD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8 19:02:00
考試在行訴不用認真討論訴之客觀合併與法定的那種東西因為學實對法定的那東西說法不一樣,國考也不會考,國考各類有考過的只有987關於第7條性質,背起來二說就對了
作者: fpso
2014-11-08 20:58:00
樓上都是強者 不推不行
作者:
colaperfume
(愛樂芬)
2014-11-08 22:27:00
好的,非常感謝~:]
作者:
skyrick
(穗波真太郎)
2014-11-11 13:02:00
可參考最高行96判76決對於確認無效無補充性適用的說明
繼續閱讀
[心得] 女生體測
rita39
[贈送] 高普考英文講義二本
losch
Re: [考題] 製造
a9301040
[閒聊] 體測心得
oswiecim
[心得] 今日體測
fight622
[課業]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necci
[考題] 製造
enger2567
[贈送] 102年一二試總複習講義及其他書籍(已贈出)
PY25
[公告] 國考板板規 * 推發文前應詳細閱讀
P55555
[問題] 不動產經紀101 民法 租賃/買賣不破租賃
neomaster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