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20.公務員甲收受作為職務對價的汽車一輛,市價 500 萬元,並接受多次飲宴招待,市價
: 約值 15 萬元。甲對汽車沒有興趣,得手後隨即依市價轉售。其後收賄事發,有關本
: 案所得財產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汽車雖經轉售,仍應沒收相同品質之汽車一輛 獏
: (B)汽車已經轉售,飲宴招待已經下肚,均不能沒收
: (C)汽車售價與飲宴價值,均應追徵 斅
: (D)汽車轉售無法沒收,僅得就飲宴價值追徵
: 根據我查到的法令,不知道有無過期。如下:
: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固規定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
: 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這樣是否答案應該是C呢?麻煩各位法律高手告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
罪)
那這一條所說的不正利益,是否可證明可以追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