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資本額可分次發行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但應向證劵集中保管事業登錄該次發行之內容
(c)為使公司有充分之現金可供使用,分派盈餘時,
只要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即可發給股東股利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
由於排除股東優先認股權,故應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使得為之
答案:(c)
想法:???完全沒概念?
請問為什麼(c)是錯誤呢?又該如何修正正確的法條觀念呢?
麻煩版上前輩不吝嗇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