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委託民間業者,進行路邊停車收費
: 2.委託民間業者,進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 我的想法是1非行政委託,只是約聘。而2是行政委託。
你的1.已經寫了「民間」業者,那就是委託行使公權力啦。
2.「民間」業者,謝謝。
民間業者在公用的道路上開你停車收費單嗎?憑什麼?
「民間業者僱用」的員工開收費單,憑的是政府委託授權的公權力,
這員工在執行被委託的職務時,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賠§4)
所以這時若員工執行開單業務時不遵守交通規則毀損了你的愛車,
則依國賠法向委託機關要求國賠,至於委託機關和違規民間業者之間
所生的法律關係,則非所問(就是另一段故事了)。
: 但箇中原因我卻說不清楚。
: 反而愈想愈亂。
: 約聘不也是從事公務嗎?決定要對哪一台路邊停車收費,
約聘就是政府公務員,和本題的委託行使公權力一點關係也沒有。
: 看似也有要不要作成行政處分的裁量?
: 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也一樣是契約訂定,從事公務,
: 兩者具體上究竟有何有差別呢?
: 感謝。
你想太多了,重點在於,本來專屬於政府的公權力居然被「民間」業者或個人行使,
只要是經過合法委託授權的(cosplay警察不算),這就是委託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