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hoiam (胡愛晏)
2015-03-02 13:30:54關於民事訴訟,甲主張其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六七條之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
有其房屋之乙應返還房屋,訴訟進行中,乙遷離該屋,和乙無關之案外人丙隨即遷入,稍
後法院判決乙敗訴確定,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A)丙非訴訟當事人,亦非為乙占有該房屋,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
(B)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O一條所謂之繼受人,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及於丙
(C)雖非訴訟當事人,但應認為係為乙占有該房屋,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及於
丙
(D)丙非訴訟當事人,亦非為乙之繼受人,故法院對甲、乙所為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
91高 答案B
民訴401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看法:雖然繼受人為判決效力所及自是無誤
但「與本案無關的丙」究竟如何看出來是「乙的繼受人」?
單單以丙隨之遷入這個行為就與繼受人畫上等號?
「與乙無關」、「案外人」皆是陷阱?
繼受人可以遷入
那遷入該屋就等於繼受人嗎?
是用誰遷進房屋的先後來判定誰是誰的繼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