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1245h (hank) 2015-03-30 19:24:00
行政罰第七條第二項只要受僱人故意過失都推定該等組織故意,過失第一題的話,其實于亮只有考慮到行政法處罰對象為行為人,此為行為責任,除非找不到行為人且所有人有重大過失才有可能為處罰對象而林葉對於第一題則是帶第七項二條受僱人故意過失推定為組織的故意過失第二題的話行政罰法第15條是董事長條款,簡單來說就是如果組織被罰不論是組織代表人本人自己的行為或者是組織裡的職員只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處罰其代表人也要受同一規定處罰E的話用第20條追繳的方式追繳回來第三題同上解法
一.如果有給道交條文,從道交85I看來,可能是只罰行為人而不併罰。但沒給道交條文,採林寫法,但要假設是否為執行職務、故意重大過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