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求救!法院組織法之檢察一體相關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5-04-14 23:15:56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關於102年法院書記官身心障礙法院組織法考題第3題
: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甲法官涉嫌貪污,非屬特殊重大之案件,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否下令移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
: 組辦理?理由為何?」
: 針對解題擬答部分的問題不大,但解題的最後三行如下:
: 「……不可因為檢察總長行使事務移轉權而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辦理,
: 如果有行使事務移轉權(法組64)之必要時,必須移轉同級同轄區之檢
: 察署辦理始為妥當。」
: 「同級」可以理解,但「同轄區」怪怪的?!
: 87台上459(決)
: 「按檢察一體,與法院之因土地或事務管轄而各行其審判職權之情形
: 不同,從而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實施偵查,並不
: 因檢察官所屬之檢察署配置於不同法院,必須受法院之土地或事務管
: 轄之限制。」
: 「……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事務,移轉於臺灣新竹地方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合於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3項及第64條之規定……」
: 既然可以將事務從苗栗地方法院移轉於新竹地方院,那為何上開解題要
: 強調「同轄區」??
: 拜託高手賜教,在這裡卡關好久,冏,可能哪裡有些學習上的盲點.謝謝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總長的確可以行使移轉權,
將任何一個檢察官的案子移轉到其他檢察官,
但問題是卡到「審檢配置」,
如果案件管轄法院已經確定,例如新竹地院,
把案件移轉管轄到苗栗地檢,承辦檢察官仍然無法提起公訴,
所以才會必須要「同轄區」。
但是如果沒有要對法院行使職權,
單純檢察機關內部檢察權運作,
就沒有這方面的疑慮。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4-15 00:20:0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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