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5-22 16:38:14想請教實務的見解為何
有講義這麼說:
實務上在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也會擬制罪責身分
也就是說,甲因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
和無身分關係之普通人乙共同侵占該物
在實務上會因為31I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擬制罪責身分
異言之,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但乙如僅具持有關係而無業務關係
因31II僅成立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想問的是,31I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擬制罪責身分
這說法有何說理依據或判例決議參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