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師刑法分則第三版第 405 頁:
「某甲博士論文口試不過心情欠佳,於是在喝酒後於道路上蛇行(尚未酩酊),
有一老婦人由台北市消防局送醫急救,某甲刻意阻擋,並比出中指示威。老婦人
最終死亡,但事後鑑定發現,即使某甲不擋住救護車,老婦人仍會死亡,且亦無
救助之可能。甲之酒測值為 0.7,但仍能正常反應、行走。某甲何罪?」
關於 271 之討論部分,撲馬師只有說不構成殺人既遂罪:
「依題意,某甲與死亡之間無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故不構成本罪。」
然而,是否構成 271 II 之殺人未遂罪?某甲阻擋救護車之行為係積極地阻斷救
助可能性,屬作為,且其對救護車上可能有無自救能力之人亟需救助,否則有生
命危險一事應有認識可能性,故具備故意,並已著手,僅因老婦人無救助可能
性,而使某甲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且某甲亦不成立不能未遂,因其行為就一般人
而言係具備危險性,並非重大無知。
這樣論述是否有誤呢?還請各位大大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