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訴既判力主觀範圍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5-07-09 13:41:22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大家好
我想問一下
我們知道民訴法上針對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有分為區分說跟不區分說
區分說以61年台再字186號判例為代表,不區分說則為邱派學說
小弟想請問,我在書上有看到
假設甲對乙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
再訴訟係屬中,乙將該物轉讓給善意之丙
依照不區分說,甲仍可主張丙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為此僅代表丙不得爭執甲乙間之關係,不及於甲是否對丙有請求權
我想問
這種效力是只有不區分說採行,還是區分說中所謂的既判力及之
也是僅指不得爭執原判決當事人間之關係?
作者: SecretKeeper (守密人)   2015-07-09 15:40:00
首先,這個例子討論的是善意取得,涉及的應該是96年台抗字第47號裁定,而非61台再186。再者,沈老師並未採不區分說,但反對96台抗47,邱派老師們在此問題上採取的立場並非全是區分或不區分。然後針對您的問題,區分和不區分差異主要是主觀範圍而非客觀範圍。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7-09 16:04:00
推樓上助教
作者: yalinghuang (翡冷翠)   2015-07-09 17:07:00
採不區分的是許老師吧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5-07-09 19:56:00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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