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大家好
我想問一下
我們知道民訴法上針對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有分為區分說跟不區分說
區分說以61年台再字186號判例為代表,不區分說則為邱派學說
小弟想請問,我在書上有看到
假設甲對乙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
再訴訟係屬中,乙將該物轉讓給善意之丙
依照不區分說,甲仍可主張丙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為此僅代表丙不得爭執甲乙間之關係,不及於甲是否對丙有請求權
我想問
這種效力是只有不區分說採行,還是區分說中所謂的既判力及之
也是僅指不得爭執原判決當事人間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