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4scotttzen (SIPO)》之銘言:
: 104年高考民法第四題(財稅/法治/...)
: 甲為乙之繼母,扶養乙多年,直到乙之生母死亡後,至乙成年後,始辦理收養,
: 並改從甲之性。乙之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該如何處理?
: A.仍維持原本姓氏
: B.改為從甲姓氏
: C.於原姓氏外,另加入乙(從甲之姓)之姓氏
: D.甲、丙自行決定
: 正解 B
: 相關法條:§1077IV收養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1078I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疑問:1.上述§1077、§1078好像都不夠精準?請問有哪條法條直接描述到本題情況?
: 2.如果照這個答案推論,本題若改成乙維持本姓,丙也將維持原本姓氏?
: 謝謝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及本部96年8月20日台戶第0960128517號函,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子女姓氏規定疑義,析述如下:
...
2.父母變更自己之姓氏後,已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隨同改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