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刑訴158-2第二項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7-31 21:04:27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kt0e3L ]
作者: jaysuzuki (Never blink) 看板: LAW
標題: [討論] 刑訴158-2第二項
時間: Fri Jul 31 20:55:02 2015
(一)本條項未規範到法院與檢察官,則若法院或檢察官有違反(95條2、3款)應如何論斷?
甲說:直接得作為證據
乙說:依158-4權衡
個人是認為乙說比較合理,不曉得各位想法如何?
(二)本條項只規定受拘提、逮捕的情況,那若是自行到場(傳喚、自首)的話應該如何評價?
ex.犯嫌自首受司法警察詢問,司法警察未踐行95條2、3款,其自白或陳述可否作為證據?
甲說:可以作為證據
乙說:依158-4權衡
這部分我一樣覺得是應該採乙說
但不曉得實務或學說有沒有針對這兩個爭點表示意見?
我只知道158-2第1項但書情形,是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不需要依158-4權衡
但上面這兩個狀況是突然想到的,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謝謝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5-07-31 22:00:00
有認為類推158-2II本文,學者有認為158-4只能用在非供述證據,所以這種情形學說是用自白法則,其實教科書應該都有。
作者: mio2561 (Yarmi)   2015-07-31 22:04:00
一是在問92台上4003嗎~規避95二項緘默權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7-31 22:25:00
謝謝A大第一個問題,有判決是針對檢察官做出限制,法院就似乎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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