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剛好讀未遂犯章節讀的稍微有點心得,就來獻醜一下,順便確認一下自己的觀念
,歡迎強者批判,至少讓我別在考場犯錯。
我個人是以易台大的刑法總則當做主要工具。
以下針對您的問題做回答。
第一題,
個人覺得您應該先稍微把架構再弄清楚一點,印象理論是所謂「應罰性基礎」,而主客觀
混合說是著手的判斷標準,兩者相同的都是以「行為人主觀認知」作為判斷背景。故您可
能會以為兩者是相同的東西。
以這題來說,若要用通說(映象理論為基礎的延伸)來解的話,思考方向依序為「印象理
論」+「主客觀混合說」+「重大無知說」
以上述來看,該題的行為人出於個人主觀認知而行著手之行為,而其伸手之行為與竊盜構
成要件行為具有密切關聯,而其不能未遂之結果並非出於重大無知,故適用第25條第1項
。
第二題,
個人就覺得題目有點怪怪的,思考流程同上,但是因為A自始就不在場,該開槍行為「自
始不可能達成既遂」,也是跟上述的不能未遂相同,而也非出於重大無知,故也應論以25
第一項之未遂。
但是奇怪的是其開槍之行為,倘若以一般正常第三人都會認為有危
險,應該不會區分是何人的法益正受侵害,但是看到有講到法益,小弟我突然想到,該題
會不會是適用黃榮堅老師的失控理論來論著手?所以以我們要準備正常考試的不會去準備
到的方向? 不然這個結論怎麼看怎麼怪...
這等價的客體錯誤,怎麼樣來說對A都會論以殺人未遂,怎麼結果跟這題的答案相差這麼
多呢XD
以上小弟的淺見,還望各位刑法大師提點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