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何課予義務訴訟不能用行程116條來停止執行

作者: argk181111 (周公退散)   2015-08-11 15:19:32
抱歉沒附題目,之前看到的,但想請問一下為何課予義務訴訟不能用行程116條來停止執
行,只能用假
處分為暫時狀態的處分?
我有查資料課本網路,還是沒找到確切的答案,本版首po,謝謝各位了
作者: hellodio   2015-08-11 15:24:00
課與義務,不就是本來就沒有VA或VA內容為駁回申請,根本沒有執行事項,是要停止執行什麼?
作者: lisajaneflo (PAUL)   2015-08-11 15:24:00
課予訴訟就是要行政機關給東西,他不給,阿是要停止執行什麼?行政機關就沒給啊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5-08-11 15:24:00
課予代表行政機關未為處分,沒處分就沒有停止(處分效力)執行的必要
作者: argk181111 (周公退散)   2015-08-11 15:33:00
啊啊對欸!我一直鑽研停止執行跟假處分的關係卻忘了s5的本質...(掩面)謝謝上面3位!!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5-08-11 18:39:00
念久了偶爾會進入盲區,加油!:D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8-12 08:36:00
訴訟來自法院,依行程法第3條司法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之轉換情形實務不會出現。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12 10:45:00
原po只是打錯而已 行訴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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