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8-17 23:53:50※ 引述《karen810263 (這不是生日= =)》之銘言:
: 今天考完司特,想請問一題這次民法總則的題目
: Q: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
: 1.乙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如何?
: 2.乙、丙各得為如何之主張?
: 我的疑惑:1.乙以甲名義賣畫不是無權代理嗎?可是我看補習班答案是無權處分@@
: 無權處分不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嗎?
: 2.如果確定是無權代理的話,那買賣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 請問版上大大,是我哪裡有出錯嗎?
弱弱的回一下
乙以甲名義賣畫
是無權代理
依民法118條2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
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白話就是說
債權行為不以對物有處分權為有效
因此債權行為自始有效
無權處分下
物權行為則效力未定
待原所有人甲承認
所以第一題
買賣行為有效
第2題
甲死後乙繼承為A畫所有權人
可以承認物權行為有效或無效
若乙主張無效
可以向丙主張767所有物返還
179不當得利
184侵權行為(所有權)
丙則可以主張民法948動產善意取得
因此乙不能對丙主張767或179
大概這樣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5-08-17 23:55:00說錯179不能主張,因為甲乙間有契約關係,不是無法律上原因
作者:
ssarc (ftb)
2015-08-18 00:08:00請問,無權代理我記得是債權和物權都效力未定,後來乙取得所有權,如果有118II的話,那債權和物權都會變成有效嗎?如果變成有效,有權處分,乙丙應該不能有所主張吧?
繼承的部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所以這時候繼承人繼承了效力未定的契約。接下來就是補習班說的囉~~跟118第二項沒什麼關係
作者:
ssarc (ftb)
2015-08-18 00:19:00買賣契約效力未定,後來因為繼承效力未定契約,所以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全看乙是否承認嗎?
都已經知道是無權代理了 怎麼還能用§118Ⅱ?你說用類推的 如果沒有學者主張說這種情形要類推 直接寫類推§118Ⅱ可能不是最佳解。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18 10:03:00無權代理 債權物權都效力未定阿 債權非有效 118II是處理無權處分 應該沒適用餘地
乙得主張自己先前的行為無效?違反誠信那善意的丙不是被耍了?。。。
作者:
FighTaeng (FighTaeng)
2015-08-18 23:55:00勿忘§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