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ren810263 (這不是生日= =)》之銘言:
: 今天考完司特,想請問一題這次民法總則的題目
: Q: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
: 1.乙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如何?
: 2.乙、丙各得為如何之主張?
: 我的疑惑:1.乙以甲名義賣畫不是無權代理嗎?可是我看補習班答案是無權處分@@
: 無權處分不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嗎?
: 2.如果確定是無權代理的話,那買賣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 請問版上大大,是我哪裡有出錯嗎?
弱弱的回一下
乙以甲名義賣畫
是無權代理
依民法118條2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
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白話就是說
債權行為不以對物有處分權為有效
因此債權行為自始有效
無權處分下
物權行為則效力未定
待原所有人甲承認
所以第一題
買賣行為有效
第2題
甲死後乙繼承為A畫所有權人
可以承認物權行為有效或無效
若乙主張無效
可以向丙主張767所有物返還
179不當得利
184侵權行為(所有權)
丙則可以主張民法948動產善意取得
因此乙不能對丙主張767或179
大概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