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10-06 09:01:11
※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答案有問題,即正解應為C,至於選C的法理論述,yuu大的第1篇回文已
: 經說得很清楚了。
我和白鷹大的推論差不多,唯一的差別是果樹到底是不是定著物
定著物的定義是固定性、繼續性、獨立性
前兩者決定是不是不動產、後者決定是不是土地重要成分
問題的爭點在於果樹具不具備獨立性
依照通說獨立性指的是經濟上有沒有獨立讓與的可行性
如果有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06 09:09:00
不動產者乃土地及其定著物,都說了果樹是土地的成分與土地的一部分,非定著物。自己去翻文獻和判決吧。我不願再提。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0-06 12:11:00
果樹是基於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之規定,而為不動產之成分。一樓說的沒錯。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15-10-06 19:01:00
一樓你太客氣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07 00:12:00
一樓好會做人!
作者: f1671790 (D.A)   2015-10-07 01:27:00
應該說甲跟乙只是將買賣契約附加一個將來果樹收割得為標的時無償讓與給甲的預約。果樹與土地同為一個物權,沒辦法分割讓與只能透過契約拘束乙這個所有權人有讓與義務對果樹成熟時,對收取的果樹有讓與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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