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
學生對「記大過」的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設某大學校規規定,在校
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罰。此種校規規
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 (101高考法制第1題)
這題我想請教的問題是第2小題「大學對學生記過是否為行政處分」?
至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第3小題(引用釋字第684號解釋)我反倒沒問題
第1、4小題也沒有問題
關於「大學對學生記過是否為行政處分?」,我看到有兩種版本的答案
1. 是行政處分
于亮與公職王(志光)的解答是「大學對學生記過為行政處分」
他們的解答是:
若依大法官釋字684 號解釋意旨,以權利有否影響作判斷,對於被記大過學生之
「名譽」、「人格」已發生負面影響之法律效力,具有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之
性質,故應可認為屬行政處分。
2. 非行政處分
高點與周凌、周董(高考行政法解題書)的解答是「非行政處分」
他們的解答是:
依行政程序法§92I的行政處分六要件,大學對學生記大過之處分,若不涉
及學生身分的得喪變更,欠缺法效性,則非行政處分,屬於大學內部自治管理。
我個人是採周凌、周董的「非行政處分」見解,請問各位板友的看法?
到底哪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