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司法官二試商事第二題

作者: Rothschild (難民)   2015-10-19 23:12:34
二、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共計 3 億股。甲為 A 公司
之股東,並未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位,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0 萬股,嗣後因 A 公 司宣
布將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0 月 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甲為 求當選董事
,遂於 103 年 8 月 1 日將其所持有股份 5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並將因 此所得款項配
合自己原有資金於 103 年 8 月 7 日至 10 日間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 A 公司股份 600
萬股,其後甲於該次股東臨時會順利當選為 A 公司董事。104 年 3 月 6 日甲因個人資金
需求,再將其所持有股份 9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召開股東
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之議案,皆屬普通決議事項。該次股 東常會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
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共有 1 億 3,500 萬股,且 皆無不得行使表決權情事。甲參與表決
,並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數投下贊成票,各該 議案均告通過。請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見解,
回答下列問題:
甲於 104 年 6 月 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
股?理由為 何?
考完靜下心來看題目 覺得老師很佛心,若在閉鎖期間設質 哭哭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19 23:33:00
165第3項:臨時會閉鎖期間;197之1第2項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10-20 06:56:00
我還以為是當選前設質是否計入的問題
作者: bbf811tw (北斗星之影)   2015-10-20 09:42:00
好像是考103台上1732號判決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10-20 10:11:00
有學者對這個實務見解有不同看法阿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0:51:00
不用學者見解阿,題目明示按最高法院見解,也沒要你評釋給個期間~結果不在閉鎖期間,害我還在那想很久,是不是有陷阱。應該是考選任前之設質股數要不要算入總設質股數,因為高院認為不用,但是最高法院最後廢棄高院判決,認為仍須記入
作者: poposleep (popo)   2015-10-20 10:57:00
最高院是採計選任前設質股份數的,劉連煜老師有不同見解。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10-20 10:58:00
答案是得行使1500(不得行使100)嗎?分享一下吧各位大大小弟完全無爭點意識 第二小題還被騙了 慘啊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05:00
這題有趣的是第二小題,本題是普通決議,就算定足數不足1/2還有175之假決議可以用,不能直接用103年11次之不成立說應該有人會被騙了吧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10-20 11:09:00
175!!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10-20 11:12:00
剛定睛算了一下 發現我看錯了 共設了1400萬我看成後面900是全部......答案是得行使1000不得行使600嗎?但我考卷上的好像沒算錯耶!已經瘋了- -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14:00
第1題1000無誤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19:00
看題目,受影響的不是表決權數喔?有定足數?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10-20 11:21:00
第二小題真的被騙 還很開心寫不成立 就趕快寫下一題 結果1600好像可以算進定足數? 考司法官真的要好細心啊!真心佩服寫對的人!我光審題就慌神了 考卷下筆又跟審的不一樣 最後整個忘了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0 11:26:00
第一題得行使與不得行使,如果依最高法院見解應該是1000跟600,但依法條文意跟學說是1500跟100;第二題因為題目說決議已經通過了,直接依103.11次認定其效力即可,且不管採哪種見解,甲的股份加入後,該次仍為不足出席數,不成立。我是這樣寫啦QQ假決議的適用應該是在召開當下就應該決定是否適用,可以事後再說要依假決議嗎?啊!是甲只是不得表決吼...GG看錯了,所以會影響到...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30:00
看一下決議文吧: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30:00
我不確定最高院有沒有對197-1是定足數還表決權發表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31:00
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31:00
意見,我很確定經濟部是說不算表決權但算入定足數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32:00
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 另外,董謙上課也一再強調過不要在經濟部見解了,題意明白點出依最高法院判決更上上面~~說法louis123321是對的我一開使誤解了~所以本件定足數一定超過1/2 也不用討論上面適不適用102年13次的見解問題louis123321 跟你道歉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52:00
不會,但看得出你很累,因為上行決議應該是刑訴的…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53:00
哈~~剛一邊跟FB朋友討論刑訴考題~~貼錯了
作者: anti27149 (anti27149)   2015-10-20 11:57:00
可是不是要已發行總數『過半』所以普通決議得出席數是1億5千萬+1股嗎?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10-20 12:07:00
是啊 1億3500+甲的1600=1億5100有超過
作者: anti27149 (anti27149)   2015-10-20 12:16:00
@@我從頭就看錯題目了…一直以為甲總共只持有1500萬股,難怪覺得很奇怪。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10-20 12:19:00
拍拍 不是只有你看錯 呵呵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10-20 14:31:00
我沒有說要評釋阿 是我對這個點記憶就是 高院+學者阿打錯 是最高+學者見解然我個人是對最高法院的見解採跟劉老師一樣態度就是了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0 14:47:00
應同三樓所言最高院死守文義解釋,沒有採學者、經部的表決權扣除說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5-10-20 23:25:00
所以這題到底考什麼啊XDD第一小題我是寫當選董事前後設質的效力,最後可行使表決權股數是1500。第二小題本來以為是考103.11th,結果發現定足數根本有過半啊啊啊(1億3500萬+1600萬=1億5100萬)就不知道考什麼了...
作者: mark200190 (好man)   2015-10-20 23:51:00
表決權數沒過半?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2015-10-21 07:53:00
表決權數有過半!?有表決權的不是只有1000股嗎(公司證交真的是罩門啊………(抱頭))
作者: fox999 (fox)   2015-10-21 08:21:00
設質部分雖然被限制表決權 但還是要計入已發行總數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1 09:23:00
我個人是覺得第2小題是要考 189-1 表決權有瑕疵可否撤銷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只要扣除瑕疵的表決權不影響決議結果 就認為不符合189-1之重大(學者認為有無影響跟重大是兩回事)不得撤銷~~看晚上董神怎麼解了89台上1558判決另外跟選任前設質股分仍記入之同一實務見解 103台上1732決也採相同見解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5-10-21 09:54:00
剛剛仔細一看才發現甲將其所有股份投贊成(包含設質的)考試時完全沒注意到啊...那可能就是考重大與有無影響189-1的考點了,有人晚上聽完可分享嗎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1 20:48:00
解題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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