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共計 3 億股。甲為 A 公司
之股東,並未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位,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0 萬股,嗣後因 A 公 司宣
布將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0 月 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甲為 求當選董事
,遂於 103 年 8 月 1 日將其所持有股份 5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並將因 此所得款項配
合自己原有資金於 103 年 8 月 7 日至 10 日間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 A 公司股份 600
萬股,其後甲於該次股東臨時會順利當選為 A 公司董事。104 年 3 月 6 日甲因個人資金
需求,再將其所持有股份 9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召開股東
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之議案,皆屬普通決議事項。該次股 東常會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
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共有 1 億 3,500 萬股,且 皆無不得行使表決權情事。甲參與表決
,並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數投下贊成票,各該 議案均告通過。請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見解,
回答下列問題:
甲於 104 年 6 月 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
股?理由為 何?
考完靜下心來看題目 覺得老師很佛心,若在閉鎖期間設質 哭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