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的問題~
無解!!!!!!!
因為申請不等於公開!!!!!
只能確定甲不會因自己1/1的公開而喪失新穎性
而且還要履行22IV為前題
這題和102專利師的考題完全不同
學稔開口實務閉口實務 哪一國實務啊
優先權和優惠期是不同概念
更正答案亦值反思~~~~~~~~真是吾人兄弟所獨創前所未聞
(借用一下林師的口頭禪)
102專利師
一乙因丙在美國的公開不得取得我國專利
(一)甲的各次公開不影響乙專利的新穎性
爭點1(學稔沒看出來 但灰熊重要)
乙得否對甲的公開事由主張22III~OK因乙受讓甲的專利
參照智慧財產局專利法逐條釋義61頁(103.9)
爭點2
乙得否主張期刊發表為22III效力所及~OK六個月內己意發表
參照前著62頁
爭點3
乙得否主張光電展展出為22III效力所及~OK六個月內政府認可
參照前著63頁
爭點4
乙公司申請是否有依22IV於申請時主張~失權與否
甲假設有~甲的各次公開例外地因優惠期規定不使乙的專利喪失新穎性
(二)丙在美國的公開使乙的申請喪失新穎性
我國採絕對新穎性
22I(3)為公眾所知
二丙因甲的公開不得取得我國專利
(一)丙得於我國主張國際優先權
28I優先權日2011.7.30
(二)甲的公開使丙的申請喪失新穎性
1.新穎性的審查有主張優先權時以優先權日2011.7.30日為準
2.甲2011.2.10和2011.6.20的公開皆早於2011.7.30
PS1.丙在美國得否主張優惠期,和問題無關,不要浪費時間
PS2.題目沒有寫乙或丙申請專利之公開日,論擬制新穎性幹嗎
我絕對不相信這個勘誤的人有做過實務~~~用詞一看就知道外行
最後祝大家順利上岸
PS.有人丟我水球問哪本解題書好
我其實認為專利這塊 連老師法院都憨憨
亂寫說不定亂對 我是認真的 絕對不開玩笑 一切都是命
真的要念 主管機關的專利法逐條釋義算錯的最少 但是XD
※ 引述《byabya (byabya)》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專利法22條第三項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穎性喪失
: 舉例而言:甲在1/1文獻刊登一專利,5/1才申請
: 而乙在3/1申請
: 試問誰能得到專利權
: 爭議點在於
: 這是一本智財解題書再三強調「經常有人認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適用這是重大觀念錯誤,僅可排除自己的,此時兩人皆喪失新穎性無人可取得」
: 但是學稔跟高點周台大皆認為此時甲溯及1/1號可取得
: 同一題可參照102專利師第二題
: 這……
: 個人比較不信任前者讀想,畢竟這本前面竟然還寫出資聘僱若沒約定要端視市場機制決定財產權享有人………………這本感覺出太趕了
: 但以上都是小魯的個人意見
: 有沒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魯思慮不周之處,還有上述兩者到底誰是對的?
: 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