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普考民法第一題
題目如下:
「外國人甲通過好友向居住在臺中的房東乙,承租臺北的房屋,但卻已積欠兩個月的
的房租,乙在三月一日打電話向甲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但因甲始終似懂非懂,無法
溝通,因此乙又以信件,寄終止通知給甲,並在三月十日由郵差投進甲的信箱,但因
甲回國一星期,因此沒有收到。甲雖在三月十五日收到信件,但主張自己其實還是看
不懂中文。乙的終止意思表示究竟有無生效?何時生效?」
依民法第94條規定,以電話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採了解主義沒錯。
所以該意思表示未發生效力。
但是第二小題就有疑問了@@
我的想法是
房東以信件終止契約,是用到達主義下去解,該意思表示於三月十日始生效沒錯吧?
但公職王的擬答是寫說「到達主義」需要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而
言,由於難認甲尚未居於隨時可了解的地位,故以信件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可是最高法院判例>>到達主義不論實際上是否閱讀了解,並非所問
???
可以請大大們指點一下嗎QQ
我考試是按照我的想法寫,結果只拿21分...
想說會不會就是這題寫錯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