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不當得利與準無因管理比較

作者: gary420 (貓學步)   2015-10-29 13:40:47
甲有一幅臺灣著名畫家之名畫,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借給乙在畫展中展覽,並未委託
乙出售。丙觀賞該名畫,愛不釋手,不知該畫是乙向甲借的,於是向乙表示願出新臺幣
700 萬元請乙割愛,乙就以新臺幣 700 萬元將該畫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
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B)甲得請求乙新臺幣 700 萬元
(C)甲最多只能請求乙新臺幣 500 萬元
(D)甲最多只能請求乙新臺幣 600 萬元
這是102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的題目
答案是(B)
1.想請問實務上這種情形都會以B來處理嗎?
2.就我所知如果以不當得利只能請求500萬元,181所謂更有所得只包含孳息和權力所得。
但網路上也很多人說本題的情況就是更有所得,想請大大提供判例參考。
3.補習班老師是教這種情況適用不當得利只能請求500萬,要主張準無因管理(不法管理)
才能請求700萬。
謝謝版上前輩指教!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29 14:46:00
無法從不當得利更得利 ←就是說你沒辦法用不當得利賺錢不當得利是填補損失 沒辦法幫你賺錢↑說的不好 不當得利是不當利益流動的歸還~~填補損失是侵權處理的 >"<
作者: gary420 (貓學步)   2015-10-29 14:51:00
又是哈哈大,太感謝了!請問準無因管理等於不法管理嗎?因為網路上有看到有人說兩者是不同概念
作者: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10-29 15:39:00
你所謂的準無因管理 又稱不真正無因管理,亦即客觀上無法律上原因而管理他人事務,但主觀上無管理的意思。分為兩個 1是誤信管理 另一個則是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就是誤信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2.則為不法管理,亦即177II規定。而你問的這題 實務上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0號判例有見解有空去書局翻一下張台大 債編I 第四章第四節第二項關於181但書的解釋這是一個通說跟實務不同看法的爭點以上若有觀念不對 請高手教學 感謝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10-29 18:40:00
不當得利可參考99台上2255裁定
作者: grapeangel (夢幻天使)   2015-10-30 00:15:00
想請問,這題算不算是無權處分,善意第三人丙取得畫之所有權,法律上保障第三人權利,所以甲無法要求取回畫之所有權,但可依801+948條善意受讓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甲對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支付700元。更正:700萬元
作者: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10-30 07:20:00
樓上 有空去書局翻一下 我說的張台大那本書 沒幾頁相信可以幫妳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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