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機車賣給朋友乙,並將機車及證件交給乙,但未辦理過戶,故納稅名義人仍為甲,
試問甲於機車出賣之後繳納之稅負,得以何種法律原因,請求乙償還?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代理權之授與
答案為B
無因管理的重點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
不當得利的是重點是無法律原因,一方受損害,另一方得利,有因果關係。
請問A錯的原因是因為公法上的義務也是義務,所以不構成無義務嗎?
不當得利的無法律原因,法律並沒有規定出賣人要幫買受人繳稅,這樣說得通嗎?
法律規定持有證件的人要繳稅,這就不算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因嗎?
感謝版上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