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讀到平等原則,對於不法之平等有些疑問,希望各位高手解惑
依照最高行93判1392判例,係指人民不得依平等原則要求
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作為,亦即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
若行政機關先前怠於行使職權(違法),人民不得據此要求
行政機關依平等原則對其不作為。
舉例來說,甲、乙各有一棟違建,行政機關決定拆除甲之
違建,甲不得以行政機關未拆除乙之違建,而要求行政機
關依平等原則不得拆除甲之違建。
小弟的疑惑是
Q1.不法之平等是否包含,甲依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
對第三人(乙)為適法之行為(拆除其違建)?
Q2.如果不包含,甲是否有要求其作為的權利?
以上,懇請各位高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