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4年升官等考試行政法

作者: maersksea (池袋西口公園)   2015-11-10 20:40:23
【104年升官等考試行政法】
下列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
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
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C)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以處罰該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為原則。
(D)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範
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考選部答案給(B)
(B)適用行政罰法第5條沒有問題。
但想請問(D)與行政罰法第18條是否不同,為何不能選(D)呢?
謝謝指導!!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10 20:52:00
你可以去申訴看看,d跟18 2文字沒有不同,這題無聊的問題在於18 2對行為人不法利益的追繳,其定性是否為行政罰學實的見解不盡一致,刑法的不法利得追繳或最近草案叫獨型沒收也是有定性或本質的問題。
作者: SuperEmilio   2015-11-11 09:13:00
有可能是要先考量資力受責難程度後 才能就超過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而非一定利益超過最高額就能酌量加重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1-11 09:22:00
同上 第二項的前提是第一項 要I"難生荔枝"之後 才能進入II依D敘述 則變成不管具體個別情形 反正只要過就能加重罰回來不甚通情達理 在個案判斷中恐將與人民法感情有違ex. 資本額只有200萬小公司 一筆2億訂單 後來違反行政法義務 若直接II酌量加重直接罰1億 依然照樣倒閉 故須先考慮I.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11-11 09:31:00
樓上舉例難以認同,「所得利益」應該是扣除成本的概念200萬資本額,如果合成黑心商品,淨利兩兆,照樣罰兩兆重點是把不法所得追回來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1-11 09:38:00
不懂你意思 跟有沒有扣成本有什麼關係? 依你的例子 因為黑心>>>這就是考慮I 所以考量後法官可以罰兩兆沒錯阿我例子意思是 如果公司也不是故意 可能過失而違反義務2億可能都還沒進帳 甚至貨品都還沒製造完成 就要先繳2億當然就直接倒閉了 如果不管I的條件 管他的 違反就是1億2億只是把公司老闆逼上絕路而已 只是一個過失 一失足成千古恨你所謂的"追不法所得"就是II 但前提就是要I 不能趕盡殺絕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11 10:03:00
唉,題示法條同18 2文字是沒錯的啦因為學實主張定性之不同,如果認為行政罰本質的還會跳針回責任能力 18 1的審查,但是不採行政罰說就不用而扣不扣成本則又是淨額vs總額原則,這個學實也在吵目前淨額原則好像是多數,反之刑事學實主張多數是總額至於還沒進帳,哪來的不法利得追繳啦(倒)爭戰順序是先吵定性、18 1、淨額vs總額(倒)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1-11 18:52:00
原來如此 這有爭點第一次聽到 不過還是不太懂 可以請問哪本教科書有討論這個爭點的嗎?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11 20:10:00
可能要看一下清秀法師的行政罰法有無詳細寫,忘記了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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