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分成民法426-2條的物權效力跟土地法34-1條第四項的債權效力兩種
違反426-2的效果是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違反土地法34-1的效果是共有人如有損害得請求損賠
但是怎麼想都不知道違反優先承買權會造成他共有人什麼損失呢?
如果違反了優先承買的規定不會造成他共有人損失,優先承買權也沒有什麼效力,這樣的
優先承買權有什麼用呢?
例如說今天我和他人共有一筆土地,我和某甲簽訂一個買賣契約出賣我的應有部份,共有
人跳出來說他要優先承買,但我完全不鳥他,繼續完成移轉登記,共有人怎麼吵都沒用,
沒有損失也沒有損賠可以主張
這樣的權利是不是有跟沒有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