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223條代表的問題

作者: leohu812 (奶油巧克力)   2015-12-27 01:04:51
公司法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代表

所以共通董事間公司為法律行為時,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即非本條之規範對象,
劉連煜老師的書是這樣寫的
但這個例題 補習班的擬答讓我感到困惑:
A公司與B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主業,由甲乙丙三人當選董
事,丁及戊當選監察人,甲並擔任董事長一職。B公司則為食品製造業,由丙、己、庚三人當
選董事,辛及壬二人當選監察人,丙並擔任董事長一職。試問:
若A公司擬向B公司購買價值新台幣2億元之閒置土地一筆,A公司與B公司應分別由何人代
表公司簽約始為合法?
答案:A公司應由監察人丁 戊為代表 B公司應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
我知道A公司應由丁戊代表,因為丙為其董事又係B公司董事長有共通董事間之自己交易問

但補習班說B公司亦須由監察人辛 壬為代表,是因為丙於A公司擔任董事,又於B公司擔任
董事長,為免丙代表B公司交易而因其A公司董事之身分,致有可能犧牲B公司利益之情事
這我就不明白了...
因為公司法223條不是只要非由該共通董事為代表就不在本條規範範圍內嗎?
A公司不是B公司的法人董事,甲也沒有擔任B公司的董事,B公司怎麼還需要由監察人代表?
有勞各位先進解惑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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