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的住所地之 C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命被告乙返還 M 機器及返還因使用 M 機器的
不當得利計新台幣(以下同)120 萬元。甲主張自己於前年由訴外人丙售讓而取得 M 機
器的所有權,乙無權占有並使用該 M 機器生產商品長達二年,該 M 機器在同業間年租金
行情至少 60 萬元;乙則抗辯 M 機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自己才是 M 機器的所
有權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在第一次的言詞辯論期日,甲以言詞追加請求 C 法
院確認甲對 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反訴原
告乙對 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試問: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
第一個問題是甲追加確認之訴需要判斷有無確認利益嗎?甲已經提出給付之訴了 應該已
經涵蓋確認利益了吧?但是以中間確認之訴角度思考卻又有其意義...
第二個問題是乙的反訴標的必須與本訴標的或防禦方法有關聯 本例反訴標的只與防禦方
法有關聯故無疑 但我想請教的是假設本訴防禦方法不成立(假設甲所提追加確認之訴被
駁回?) 那這樣反訴是不是也會因此被駁回?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