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合會(互助會)會首,於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趁會員乙未到 場競標之際,冒用乙之名
義,偽造標單(上載乙名及金額)提出參加競標且得標,嗣向其他活會會員A、B、C詐收會款
,經A發覺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試問:
(五)如檢察官依A之告訴而起訴甲犯詐欺罪嫌,但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C再向法院自訴甲犯詐
欺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 (10 分)
小弟我的解法是先判斷是否為單一案件,因認為是想像競和,故為裁判上一罪
再來判斷有無起訴不可分及審判不可分的適用
參照37特覆3722,應該不適用,因為不符合有罪有罪不可分傳統公式
再來就是因為不可分的適用,不具有一部有罪既判力擴張的概念
不過這裡是一部無罪
實務67年10th決議:認為一行為僅受一次審判,故後訴應為免訴判決
但學說有主張應為自然意義之一行為才可
那這邊後訴應該就被既判力所及為適
只是看到坊間解題書
主張看似不適用刑訴267條,但前訴法院見解不會拘束後法院,後訴法院查明事實後,依
題示實體法上獨立審判,仍應認定甲詐欺a,甲詐欺b兩部分應皆屬有罪,兩者想像競合,
其中一部已經判決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後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這邊有點小疑問,後訴法院不會被拘束嗎?那麼不適用刑訴267條,怎麼可以去審甲詐欺
a的部分,然後與b想像競合,又被既判力所及???
另外想問,單一案件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一部有罪既判力會發生擴張他部的效力
那在這裡有點小疑問,如果他部無罪應該自始就是可分啦,就不能未經起訴去審判了
那如果他部有罪就是不可分,審判時應該要一起判,否則應該是漏未判決。
那區分這個既判力擴張的實益是???
還是只要一部有罪就能擴張,不管他部有沒有審判或有罪無罪???
只是這樣好怪喔.........
小弟特此發文請益,希望各位高手能不吝分享一些意見交流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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