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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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最近小弟在唸民法總則,有些地方想不通,想請教一下各位!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根據86條原則上有效,但相對人明知時例外無效。
而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無真意而收下某物並隨即轉送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依據善意取得制
度得到該物所有權或類推87條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取得所有權。
我想請問一下,那表意人有沒有方法可以向明知的相對人要求賠償?還是因為不得以無效
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使表意人跟明知相對人間的法律行為從無效變為有效,而不能請求
賠償?這樣好像有點怪怪的?總覺得這樣對於表意人不太公平,所以卡在這好久,希望有
前輩幫忙解惑!感謝!
剛剛又想了一下,這樣可以依侵權行為要求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