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覆處分 通說是觀念通知沒有疑問
但是我有個問題
如果人民申請某個授益處分
第一次申請 因要件不備被駁回
第二次申請 機關就說 我們調卷發現你之前申請過被駁回(觀念通知)
第三次申請 機關就說 我們調卷發現你之前申請過被駁回(觀念通知)
......
但那個要件如果是人民可以經由努力達成的或事實狀態已經變更
他已經符合法定要件了
那一直拿到觀念通知 無法救濟 不是權利保障不周嗎?
※ 引述《magina (光)》之銘言:
: 請問一下重覆處分的性質究竟是觀念通知還是行政處分呢?
: 記得上課聽的內容以及平常看的講義都說是觀念通知,
: 但今天看到一份解答竟說是行政處分,以下是摘錄內容
: "重覆處分乃不折不扣的行政處分只是不發生新的拘束力,若當成觀念通知,
: 不僅忽略重覆處分的概念,亦違反邏輯。"
: 請問是解答錯誤了嗎?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