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總--緊急避難考古題

作者: goodmary (瑪莉好)   2016-03-22 01:14:21
Q:
甲係演員,無自殺之意而欲表演自殺;表演時引火自焚,迨著火後刺痛難忍,
負痛狂奔而撞傷路人乙,乙提出傷害之告訴。甲主張緊急避難,有無理由?
(97司法事務官)
這題先不論構成要件,因為顯然構成傷害罪該當
但之後發現在論述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時
周昉老師的書和李允呈老師的書各持相反意見
(周師主張有理由,李師則說無理由)
周師主張→甲在學理上為過失緊急避難,在法益衡平主義下,其緊急避難的意思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認識緊急危難狀態且有意防避其危難,至於緊急危難狀態是否由於
緊急避難行為過咎所導致,並非注重。故甲之過失或過咎行為所導致之危難,除非是
事先預謀欲傷害他人之法益外,僅須就具體情形從事利益衡量,即為足矣。
所以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僅須對乙負民法上損害賠償。
而李師卻認為甲該撞傷路人行為無法降低身體遭火燒傷之手段,所以非為有效的避難
手段,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並無理由。
想請教這題本來就無正確答案嗎? 我覺得兩個看下來好像都無不適阿>"<
但我較偏周師的說法,因單就緊急避難的要件而觀,甲符合客觀(有避難的情狀和行為)
與主觀上的要件,而甲撞傷乙之行為亦造成乙身體上法益的損害。
抑或是我的想法有盲點,望大家指點迷津,謝謝~~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3-22 01:31:00
無理由
作者: bubuer (歐齁齁(  ̄ c ̄)y▂ξ)   2016-03-22 01:47:00
無理由,緊急避難需要主觀上避難意思,以及客觀上避難情狀、避難行為都具備才可主張,該情況甲之避難行為(狂奔撞乙)不會助於達致滅火的目的,不具備適當性(手段無助於目的達成)。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3-22 01:53:00
看你是偏主觀主義論者還是客觀主義,怎樣都對
作者: kuso36520 (黃柚子)   2016-03-22 01:57:00
個人偏李師,撞傷人不符合避難行為要件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3-22 01:57:00
周師認為考點在過失的自招危難,但自招危難應屬緊急避難的例外~需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才會討論到自招危難的問題,本題在適當性就出問題了~也就不需要再討論緊急避難的例外(自招危難)了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3-22 02:08:00
過失自招危難?抱歉上面不是問句 怕被誤會成問「過失自招危難」是什麼xd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3-22 03:11:00
兩個討論的是不同層次的點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6-03-22 06:22:00
負痛有無故意撞傷乙?當生命有重大危害時侵害的身體法益大於保全的生命法益......抱歉更正是小於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6-03-22 09:09:00
他是負痛狂奔想去找就近水源吧?用「撞路人」來評價適當性我覺得怪怪的?
作者: ym41612 (ym41612)   2016-03-22 09:24:00
偏李師
作者: snwsnw (『 步 步 』 )   2016-03-22 11:41:00
我也覺得兩人討論的層次不同,一為負痛狂奔是為找尋滅火手段,另一為把撞路人當做自身滅火手段
作者: s055257 (阿風)   2016-03-22 19:55:00
按普遍大眾認知負痛狂奔自然是尋找水源滅火,說撞人是為滅火未免過於牽強,當然有理由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3-22 21:43:00
周胖的課程已經不足以應付現今的國考了
作者: bubuer (歐齁齁(  ̄ c ̄)y▂ξ)   2016-03-23 00:21:00
哈,文意哪裡有提到找水源?就題目論述答題很難?反正不論能否主張,能自圓其說即可。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6-03-23 15:53:00
就考自招危難可不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肯定否定結論 背一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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