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檢察官職權再議

作者: wandy77723 (語文)   2016-03-22 2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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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大家,關於檢察官的職權再議…
無可申請再議之人,檢察官得依照職權再議
老師說,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聲請再議
可是像老師上課舉的貪汙例子,沒有可以申請再議權的人,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
先不論檢察官會不會認真的去打訴訟
單純就這個,原檢察官應該要聲請職權再議嗎?
如果可以或不可以,判斷標準是什麼,在哪裡可以看到呢?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職務收取賄賂,7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就下列案件依第256條
第3項規定,應職權逕送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本項僅規定「犯罪嫌疑不足」,故如係因其他理由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則無庸職權聲請
再議。
(網路資料)
那以貪汙罪來說,檢察官是應該要聲請再議的…?
檢察官如果是擔當告訴權人的位子,那可以聲請交付審判嗎?
作者: Seinfeld (Jerry)   2016-03-22 22:36:00
刑訴256
作者: uericw1357   2016-03-22 23:24:00
應該是256第三項 貪污罪涉及國家法益通常沒有告訴人
作者: liberating   2016-03-22 23:47:00
聲請再議跟職權送再議不是兩回事嗎...你要不要先拆解一下職權送再議(256條3項)然後確定你的問題是什麼.....檢察官必須要將案件"職權送再議"的前提有兩種情況:(1)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檢察官為252條第10款不起訴處分(2)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且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就你舉的例子 如果該被告涉犯之貪汙治罪條例條文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而檢察官最後下了252第10款該不起訴處分書會載明本件職權送再議 然後地檢署會以相當快的速度把卷證全部送到高檢署 讓該上級機關決定是否將案件"駁回"或是"發回地檢由不同股檢察官承辦"還有 職權送再議是"應"不是"得" 符合上開(1)或(2)條件檢察官就必˙須要把該案件儘速送高檢
作者: uericw1357   2016-03-23 00:27:00
喔因為貪污這類沒有告訴人 檢察官若做成不起訴 案件很有可能石沉大海了 才有職權送再議 聽教授說的
作者: liberating   2016-03-23 00:59:00
交付審判(258-1)只有"告訴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檢察官"不是"告訴人" 從而沒有聲請交付審判的權限如果檢察官真的認為被告到達起訴門檻 那起訴就好了根本不用下一個不起訴處分啊所以也沒有準不準用的問題ps. 問問題不用說對不起啦 還有什麼疑問就請繼續問吧
作者: uericw1357   2016-03-23 11:32:00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涉刑案都是具一定嚴重的 對被告名譽等等絕對有大影響 前面已經因犯嫌不足 下了不起訴 再議被駁回 若又能提出交付審判其實揪出犯罪這種名義是兩面刃 被告也有可能冤枉的且交付審判帶有些糾問制的色彩 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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