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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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大家,關於檢察官的職權再議…
無可申請再議之人,檢察官得依照職權再議
老師說,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聲請再議
可是像老師上課舉的貪汙例子,沒有可以申請再議權的人,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
先不論檢察官會不會認真的去打訴訟
單純就這個,原檢察官應該要聲請職權再議嗎?
如果可以或不可以,判斷標準是什麼,在哪裡可以看到呢?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職務收取賄賂,7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就下列案件依第256條
第3項規定,應職權逕送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本項僅規定「犯罪嫌疑不足」,故如係因其他理由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則無庸職權聲請
再議。
(網路資料)
那以貪汙罪來說,檢察官是應該要聲請再議的…?
檢察官如果是擔當告訴權人的位子,那可以聲請交付審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