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民事法部分算初學,雖然有在補習,但總感覺下課詢問時老師回答都很簡短
且有時還略有不耐煩,所以還是煩請諸位高手幫忙解惑,謝謝!
一.民總問題:(民訴暫先不放上)
就民法77條但書上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日常生活所須表示行為)毋須代理人同意,而民總15條之2第1項
但書也同樣明示。→個人解讀:利益直接取得!
所以按上述,應該可以推出受輔助宣告人就性質上似同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但是15條之2第四項有規定,對於輔助人於受輔助宣告人純獲法律上利益而
仍不予許時,仍須向法院請求,就法院所做出表示替代該輔助人的允許,
而對於輔助人濫權不行權利,於受有輔助宣告之人受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時,
是否可類推77條但書效果而直接取得,不須還要花勞力時間費用向法院聲請????